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溫惠美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9月3日將被告羈押,於96年12月3日、2月3日各延長羈押2月,迄97年4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公訴人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爰自97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