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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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鼎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5紙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正本。
二、相對人乙○○與收受該存證信函之人 陳淑汝 為同居人之釋明文件(或乙○○確實收受該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台中市○○路○○巷○○號6樓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記事)。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