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間,因犯搶奪、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因於八十七年間之保護管束期間,因犯搶奪、竊盜案件,分別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八月、八月確定,嗣經撤銷前開保護管束執行殘刑十一月七日及上揭二案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八三一號、七五二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二○八號、第六五二四號,及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八五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竟復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四月九日止,在台中縣太平市德利巷一○五弄一號等處所,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又另行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四月九日止,在前開等處所,以將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吸其霧化氣體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為警於九十年四月十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太平市○○路四十五之十一巷七號查獲,並扣得案外人 劉念台 所有之安非他命二小包(含袋重約一.○公克)。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小包可稽;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嗎啡、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私立中國醫藥學附設醫院之尿液檢驗報告一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二度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先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二份在卷足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犯施用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本案被告前既已因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二次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分別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則被告復於前揭時地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自應依法論罪科刑。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海洛因、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之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爰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於八十四年間,因犯搶奪、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因於八十七年間之該保護管束期間,因犯搶奪、竊盜案件,分別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八月、八月確定,嗣經撤銷前開保護管束執行殘刑十一月七日及上揭二案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憑,被告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施用毒品為自殘行為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至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小包(含袋重一.○公克),為案外人劉念台所有,非被告甲○○所有,業據被告供承明確,是此部分應由劉念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該案另行處理,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