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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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27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5月1日下午16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