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08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8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依序於民國96年6月8日、同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20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7│ 孫立凡 │永豐商業銀行南門│60,000元│96年2月25日│QL0000000│6月││││分行│││││├──┼─────────┼────────┼─────────┼───────────┼────────┼────────────┤│008│孫立凡│永豐商業銀行南門│60,000元│96年3月25日│QL0000000│7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