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9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7年度審交訴字第2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等財產上損害,以及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方百正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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