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77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3年度訴字第37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