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9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928號聲請人板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6年度除字第19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153,750元│96年4月1日│AC0000000││││景美分行││││├──┼────┼──────┼─────┼─────┼─────┤│002│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298,000元│96年4月1日│AC0000000││││景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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