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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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973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0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6年度除字第197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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