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4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楠梓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蓓雅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4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楠梓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