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69號
上訴人 陳淑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志祥 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