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81號

原告 劉培棣

上列原告劉培棣與被告 謝宜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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