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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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695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諾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