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320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沈永宏律師被告丙○○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6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原係經營餐車中央廚房業務之「歐偑公司」實際負責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設立「芫坣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芫坣公司,原判決誤載為芫堂公司,址設臺北市○○路○號三樓),旨為歐偑公司及加盟餐車進口食材為營業目的,並邀不知情歐偑公司廚師甲○○擔任芫堂公司登記負責人,惟芫坣公司設立後,因加盟餐車市場反應不如預期,並未實際營業。嗣甲○○辭退歐偑公司廚師及芫坣公司負責人職務後,乙○○即委託 陳美楨 (原名 陳美鳳 ,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辦理變更芫坣公司負責人為乙○○,而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擔任芫堂公司負責人,其後即續由陳美楨辦理芫坣公司遷址至臺北市○○區○○路三段四三號,並繼續請領統一發票供 林利通 (已死亡)、陳美楨作逃漏稅捐之使用。另丙○○(原名 游阿欽 )明知現今不法分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再反覆以此公司行號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對外販售給有意逃漏稅捐之其他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丙○○預見及此,竟因需款孔急,於九十二年二月初某日將身分證件交由友人 陳晁賢 轉交 潘信義 (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代價,擔任圓堂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嗣潘信義、陳美楨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將芫坣公司更名為「圓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圓堂公司,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遷址至臺北縣永和市鄉○路○○○號五樓之二),而由丙○○自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擔任圓堂公司名義負責人。乙○○、丙○○二人於上述時間,分別為芫坣公司或圓堂公司之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竟分別與陳美楨、潘信義共同基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擔任上開公司負責人期間,明知無銷貨之事實,而連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一百十六張,發票金額合計六千三百十一萬六千三百七十元,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等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連續幫助上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合計六百三十萬二千零四十七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僅爭執被告乙○○於偵查中以證人接受訊問時供述之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之規定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反面解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乙○○就上開事實,原否認犯行,辯稱:我委託陳美楨辦理公司解散登記,不知有偽開發票逃漏稅捐情事,如我要犯罪,不會以我自己名義為負責人云云,嗣於言詞辯論時則坦承本件犯行。被告丙○○於原審坦承於前揭時將其國民身分證影本交由陳晁賢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交付身分證影本係為委請陳晁賢辦信用卡,不知後來遭冒用擔任公司負責人云云。經查:
(一)被告乙○○、丙○○於前揭時期,分別擔任芫坣公司、圓堂公司之負責人及於被告二人擔任負責人期間,該二公司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等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之事實,業經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在卷,此外,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圓堂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九五)萊八五○○字第○六六號函文及該公司九十二年六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四○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九五○二○一二八三號函文、迪鉅實業有限公司虛設行號移送單及稅籍資料查詢畫面、圓堂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圓堂公司九十一年六月、九十一年八月至九十二年八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四○一)計十四份、圓堂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一百名資料、圓堂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一百名資料、圓堂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詢清單(進項)、(銷項)各一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三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三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三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四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乙○○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證人即另案被告陳美楨於另案調查站供稱:我是因我的眼鏡公司經營不善,有資金缺口,才將所經營的偉誠介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轉售給林利通(已死亡),並為林利通工作,我是透過乙○○介紹才認識潘信義,當時潘信義想要購買別家公司的發票,乙○○才將他介紹給我,其後乙○○在潘信義取得虛偽發票後,也曾從中抽佣等語(偵卷第四四八頁、四四九頁),於本案偵查中證稱:乙○○是已經設立芫坣公司後才委託我協助記帳,沒有託我辦解散登記,只是拜託我幫他將公司遷移到台北市去,辦理公司地址變更登記時,他有去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簽名,所以他不可能不知情,據林利通告訴我,是乙○○將芫坣公司執照讓與給林利通,由林利通自己去處理等語(偵卷第四五七頁);於原審證稱:自九十一年年底開始,我負責幫乙○○買發票及報稅,公司負責人由甲○○改為乙○○是林利通交代其他人去辦的,因為我不會辦工商登記,公司遷移地址,去請領發票是我與乙○○去的,我幫芫堂或堂記帳時,這些銷項資料都是老板(指林利通)交代我去做的,芫坣公司開始沒有實際營業,九十二年變更公司地址,搬到濟南路後,林利通說他與乙○○有債務,所以直接將芫坣公司轉讓給林利通,乙○○有介紹潘信義給我,潘信義有向林利通借發票,因為是乙○○介紹的,所以有給乙○○佣金等語(原審卷第一三二頁至一四0頁)。證人潘信義於另案調查站供稱:我有蒐購四家虛設公司,用來與林利通配合做出口退稅,林利通把申請下來的退稅款,扣掉成本後的利潤,以現金給我三成。我曾提供虛設行號的發票給陳美楨,是林利通要我拿去給陳美楨的,作為申報退稅之用(偵卷第四四0頁至四四四頁)。嗣潘信義、陳美楨及其同居人 毛祚穎 因違反商業登記法等案,經檢察官以九四年度偵字第二0三一三號、九五年度偵字第三七六八號提起公訴,亦有起訴書乙份在卷可佐(偵卷第三七六頁至四一一頁),可知,被告乙○○係因積欠林利通債務,將芫坣公司轉讓予林利通,並配合申請發票,供作退稅之用,且曾介紹潘信義給陳美楨,並就虛開發票部分,抽取佣金,是被告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
(三)另被告丙○○自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擔任圓堂公司名義負責人並領取報酬一節,亦據證人即另案被告潘信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因林利通要成立公司,需要掛名負責人,因陳晁賢介紹,告知丙○○此事,經丙○○同意,在臺北市○○○路佳瑋公司將身分證交給我辦負責人登記,之後陸續有透過陳晁賢、 陳俊廷 給丙○○十幾萬,還幫他繳信用卡帳款等語(原審卷第一四七頁至一五0頁),核與證人陳晁賢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潘信義說有一個金主要拿錢出來開公司,如有朋友沒有工作,可以來當公司負責人,可月領一萬元車馬費,我就跟潘信義介紹被告丙○○當負責人,丙○○在臺北市○○○路天藍公司(與佳瑋公司同一地點)透過我將身分證交給潘信義,潘信義影印完,又把身分證正本透過陳俊廷還給丙○○,丙○○知道要當公司負責人,並每月向陳俊廷領有一萬元,並自車馬費內幫丙○○繳貸款,我沒有說要幫丙○○辦信用卡等語(原審卷第三八六頁至三八八頁)。被告丙○○對上開證言,亦表示無意見,是上開證言應堪採信。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復自承:上開公司根本沒有營運,我拿我的身分證影本給陳晁賢後,我就去大陸找工作,這邊我就不管了等語在卷,則被告丙○○辯稱:未同意擔任圓堂公司負責人,身分證係遭人冒用云云,即非可採。又一般公司若係正當經營業務,何需出資聘請毫不相干又無資力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被告丙○○於九十二年擔任圓堂公司負責人時乃四十六歲之成年人,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對此自知之甚詳,是其對於圓堂公司可能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非法行為,當已有所預見,竟仍領取報酬,提供相關證件同意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足見其對於潘信義、陳美楨等人嗣後以圓堂公司名義開立虛偽不實之發票,供如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之事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灼然。從而被告丙○○上開所辯,委非足採,事證明確,被告丙○○犯行亦堪認定。
二、新舊法之比較:
(一)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七十一條罪之法定本刑,由原來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律為有利於上訴人,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規定處斷。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亦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項修正乃為符合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屬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決定新舊法之適用,先予敘明。又關於刑法修正後之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參。
1、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刑為一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台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除罰金以一銀元折算三元新台幣外,並將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嗣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既已改為新台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台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台幣,並將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三十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三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則比修正前提高,從而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
2、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實行」犯罪,排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此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亦屬法律變更,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3、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新法修正已修正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4、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以論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5、經綜合前述各項罪刑法律變更,整體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結果,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舊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核被告乙○○、丙○○所為,均係犯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乙○○與 林美楨 二人間、被告丙○○與林美楨、潘信義等人間,就前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二人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多次行為,時間均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各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等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原審因認被告乙○○、丙○○二人犯行事證明確,援引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
)、第四十一條(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並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渠等犯罪所得之利益、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及所為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之正確性,兼衡被告丙○○係人頭負責人,對該公司無實際管理地位、被告乙○○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乙○○有期徒刑一年、丙○○有期徒刑四月。另說明被告二人上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均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頗適當,應予維持。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丙○○二人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均否認犯行,且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金額合計達六百三十餘萬元,嚴重破壞金融秩序及課稅公平,原審量刑過輕云云。惟查:本件於原審辯論期日,審判長詢以「就被告之科刑範圍有無意見」,公訴檢察官答以:乙○○部分,請求量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其餘二位被告沒有意見等語(原審卷第四九二頁)。原審判決就被告乙○○部分所量刑度,完全依檢察官之具體求刑,被告丙○○部分,則審酌其僅係人頭,未實際從事虛購發票退稅事宜,乃處有期徒刑四月,亦符比例原則,並無不當之處。又芫坣公司與圓堂公司,名稱不同、負責人亦異,係不同之法人,各公司逃漏稅額理應分開計算,公訴人合併計算其逃漏稅捐數額,據以請求從重量刑,亦有未合。從而,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乙、甲○○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可預見其前雇主乙○○以其名義擔任公司行號負責人,係有不法之目的,仍提供其身分證件交由乙○○使用,而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四日,擔任址設臺北市○○路○號三樓芫堂公司負責人,於上述任職負責人期間,與潘信義、陳美楨、毛祚穎等三人(現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明知芫坣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事實,竟連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二十四紙,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認定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五號、四十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係以被告甲○○偵查中之供述、共同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圓堂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九五)萊八五○○字第○六六號函文及該公司九十二年六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四○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九五○二○一二八三號函文、迪鉅實業有限公司虛設行號移送單及稅籍資料查詢畫面、圓堂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圓堂公司九十一年六月、九十一年八月至九十二年八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四○一)計十四份、圓堂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一百名資料、圓堂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一百名資料、圓堂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詢清單(進項)、(銷項)各一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三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三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三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四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各一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何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辯稱:我是歐偑公司廚師,被告乙○○是我雇主,因乙○○說他信用有問題,沒辦法當負責人,要我當芫坣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後來我要離職,就請乙○○變更負責人,我沒有接觸過芫堂公司之經營,對該公司之經營情形並不清楚等語。經查:
(一)被告甲○○於上開時期擔任芫坣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業據被告甲○○自承在卷,並有上開公司資料可資佐證,而芫坣公司於被告甲○○擔任負責人期間開立前揭不實發票予其他公司行號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一情,亦有上開營業稅稅籍資料、圓堂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圓堂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銷項來源明細排行前一百名資料、圓堂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詢清單(進項)、(銷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處分書在卷可參。
(二)然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辯稱:我原是乙○○所開設歐偑公司類似餐車之中央廚房,聘用我擔任廚師,當時還沒有開設芫堂公司,後來乙○○成立芫坣公司,說他信用有問題,沒有辦法擔任負責人,要我當芫坣公司之負責人,之後我要離職,沒有道理繼續當負責人,就要求乙○○將我換掉負責人名義,我沒有接觸過芫坣公司營業,沒有接觸過該公司設立及請領發票等手續,也不知陳美楨是何人等語(原審卷第八十四頁)。同案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芫坣公司原本是為了要進口咖啡豆,供行動咖啡車之歐偑公司所成立,甲○○是我們廚房廚師,我經甲○○同意登記甲○○為芫坣公司名義負責人,但市場狀況不好,所以芫坣公司從沒有實際營業等語大致相符。證人陳美楨於原審亦證稱:不認識被告甲○○(原審卷第一三七頁),顯見被告甲○○係因受僱乙○○所經營之歐偑公司,始同意掛名擔任相關目的設立之芫堂公司負責人,並未額外支薪,且芫坣公司設立之初,乃為進口咖啡豆節省歐偑公司成本,並無何不法目的,嗣因市況不佳未實際營業,而被告甲○○之後亦已表達不願繼續擔任負責人,且未曾與陳美楨接觸,對該公司之後從事虛開發票一事並不知情,被告甲○○前揭所辯尚屬可採。是芫坣公司於被告甲○○擔任掛名負責人期間縱有虛開發票供前開公司逃漏稅捐之情事,亦難認被告甲○○主觀上有何犯意之參與可言。從而,公訴人所舉上開證據均難據以推認被告甲○○有上揭犯行。
五、原審因認為無法證明被告甲○○確有公訴人此部分所指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甲○○犯罪,乃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徒以被告甲○○明知乙○○信用有問題,仍答應充當人頭負責人,未予推辭,認與常情有違,請求撤銷改判,核無理由,此部分上訴,亦應駁回。
六、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俊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附表一:芫坣(圓堂)公司銷項去路逃漏稅部分:
┌──┬───────────────────────────┐│編號│營業人名稱│├──┼───────────────────────────┤│一│嘉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2年6月│TW00000000│438,000元│21,900元│丙○○│├──┼────┼─────┼──────┼─────┤││2│92年6月│TW00000000│485,000元│24,250元││├──┼────┼─────┼──────┼─────┤││3│92年6月│TW00000000│538,000元│26,900元││├──┼────┼─────┼──────┼─────┤││4│92年6月│TW00000000│568,000元│28,400元││├──┼────┼─────┼──────┼─────┤││5│92年6月│TW00000000│456,000元│22,800元││├──┼────┼─────┼──────┼─────┤││6│92年6月│TW00000000│547,000元│27,350元││├──┼────┼─────┼──────┼─────┤││7│92年6月│TW00000000│516,000元│25,800元││├──┼────┼─────┼──────┼─────┤││8│92年6月│TW00000000│569,000元│28,450元││├──┼────┼─────┼──────┼─────┤││9│92年6月│TW00000000│526,000元│26,300元││├──┼────┼─────┼──────┼─────┤││10│92年6月│TW00000000│537,000元│26,850元││├──┼────┼─────┼──────┼─────┤││11│92年6月│TW00000000│544,000元│27,200元││├──┼────┼─────┼──────┼─────┤││12│92年6月│TW00000000│535,000元│26,750元││├──┼────┼─────┼──────┼─────┤││13│92年6月│TW00000000│528,000元│26,400元││├──┼────┼─────┼──────┼─────┤││14│92年6月│TW00000000│515,000元│25,750元││├──┼────┼─────┼──────┼─────┤││15│92年6月│TW00000000│555,000元│27,750元││├──┼────┼─────┼──────┼─────┤││16│92年6月│TW00000000│436,000元│21,800元││├──┼────┼─────┼──────┼─────┤││17│92年6月│TW00000000│563,000元│28,150元││├──┼────┼─────┼──────┼─────┤││18│92年6月│TW00000000│496,000元│24,800元││├──┼────┼─────┼──────┼─────┤││19│92年6月│TW00000000│545,000元│27,250元││├──┼────┼─────┼──────┼─────┤││20│92年6月│TW00000000│547,000元│27,350元││├──┼────┼─────┼──────┼─────┤││21│92年6月│TW00000000│560,000元│28,000元││├──┴────┴─────┼──────┼─────┤││合計│11,004,000元│550,200元││├──┬──────────┴──────┴─────┴───┤│編號│營業人名稱│├──┼───────────────────────────┤│二│宏通電信綱路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2年4月│SW00000000│874,950元│43,748元│丙○○│├──┼────┼─────┼──────┼─────┤││2│92年4月│SW00000000│875,000元│43,750元││├──┼────┼─────┼──────┼─────┤││3│92年4月│SW00000000│874,900元│43,745元││├──┼────┼─────┼──────┼─────┤││4│92年4月│SW00000000│874,850元│43,743元││├──┴────┴─────┼──────┼─────┤││合計│3,499,700元│174,986元││├──┬──────────┴──────┴─────┴───┤│編號│營業人名稱│├──┼───────────────────────────┤│三│大吉慶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2年4月│SW00000000│543,000元│27,150元│丙○○│├──┼────┼─────┼──────┼─────┤││2│92年4月│SW00000000│543,000元│27,150元││├──┼────┼─────┼──────┼─────┤││3│92年4月│SW00000000│724,000元│36,200元││├──┴────┴─────┼──────┼─────┤││合計│1,810,000元│90,500元││├──┬──────────┴──────┴─────┴───┤│編號│營業人名稱│├──┼───────────────────────────┤│四│大瑋國際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2年4月│SW00000000│200,000元│10,000元│丙○○│├──┼────┴─────┴──────┴─────┴───┤│編號│營業人名稱│├──┼───────────────────────────┤│五│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桃縣龍潭第二分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2年6月│TW00000000│560,000元│28,000元│丙○○│├──┼────┴─────┴──────┴─────┴───┤│編號│營業人名稱(其他)│├──┼───────────────────────────┤│六│摩德廣告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12月│QX00000000│200,000元│10,000元│乙○○│├──┼────┴─────┴──────┴─────┴───┤│編號│營業人名稱(其他)│├──┼───────────────────────────┤│七│金洋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2年4月│SW00000000│476,190元│23,810元│丙○○│├──┼────┼─────┼──────┼─────┤││2│92年4月│SW00000000│476,190元│23,810元││├──┼────┼─────┼──────┼─────┤││3│92年4月│SW00000000│476,190元│23,810元││├──┼────┼─────┼──────┼─────┤││4│92年6月│TW00000000│476,190元│23,810元││├──┴────┴─────┼──────┼─────┤││合計│1,904,760元│95,240元││├──┬──────────┴──────┴─────┴───┤│編號│營業人名稱(其他)│├──┼───────────────────────────┤│八│酒與玫瑰食坊│├──┴───────────────────────────┤│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12月│QX00000000│198,865元│9,943元│乙○○│├──┼────┼─────┼──────┼─────┤││2│91年12月│QX00000000│92,800元│4,640元││├──┴────┴─────┼──────┼─────┤││合計│291,665元│14,583元││├──┬──────────┴──────┴─────┴───┤│編號│營業人名稱(其他)│├──┼───────────────────────────┤│九│音達國際多媒體錄音事業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12月│QX00000000│150,000元│7,500元│乙○○│├──┼────┼─────┼──────┼─────┤││2│91年12月│QX00000000│150,000元│7,500元││├──┴────┴─────┼──────┼─────┤││合計│300,000元│15,000元││├──┬──────────┴──────┴─────┴───┤│編號│營業人名稱(其他)│├──┼───────────────────────────┤│十│金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12月│QX00000000│872,326元│43,616元│乙○○│├──┼────┼─────┼──────┼─────┤││2│91年12月│QX00000000│872,326元│43,616元││├──┼────┼─────┼──────┼─────┤││3│91年12月│QX00000000│1,046,790元│52,340元││├──┼────┼─────┼──────┼─────┤││4│91年12月│QX00000000│1,744,652元│87,233元││├──┼────┼─────┼──────┼─────┤││5│91年12月│QX00000000│1,570,188元│78,509元││├──┼────┼─────┼──────┼─────┤││6│91年12月│QX00000000│1,744,652元│87,233元││├──┼────┼─────┼──────┼─────┤││7│91年12月│QX00000000│872,326元│43,616元││├──┼────┼─────┼──────┼─────┼───┤│8│92年4月│SW00000000│350,000元│17,500元│丙○○│├──┼────┼─────┼──────┼─────┤││9│92年4月│SW00000000│350,000元│17,500元││├──┼────┼─────┼──────┼─────┤││10│92年4月│SW00000000│420,000元│21,000元││├──┼────┼─────┼──────┼─────┤││11│92年4月│SW00000000│630,000元│31,500元││├──┼────┼─────┼──────┼─────┤││12│92年4月│SW00000000│700,000元│35,000元││├──┼────┼─────┼──────┼─────┤││13│92年4月│SW00000000│700,000元│35,000元││├──┼────┼─────┼──────┼─────┤││14│92年4月│SW00000000│350,000元│17,500元││├──┴────┴─────┼──────┼─────┤││合計│12,223,260元│611,163元││├──┬──────────┴──────┴─────┴───┤│編號│營業人名稱(其他)│├──┼───────────────────────────┤│十一│浩達傳播事業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12月│QX00000000│300,000元│15,000元│乙○○│├──┼────┼─────┼──────┼─────┤││2│91年12月│QX00000000│300,000元│15,000元││├──┼────┼─────┼──────┼─────┤││3│91年12月│QX00000000│300,000元│15,000元││├──┼────┼─────┼──────┼─────┤││4│91年12月│QX00000000│300,000元│15,000元││├──┼────┼─────┼──────┼─────┤││5│91年12月│QX00000000│300,000元│15,000元││├──┴────┴─────┼──────┼─────┤││合計│1,500,000元│75,000元││├──┬──────────┴──────┴─────┴───┤│編號│營業人名稱(其他)│├──┼───────────────────────────┤│十二│浩大喜功製作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12月│QX00000000│300,000元│15,000元│乙○○│├──┼────┼─────┼──────┼─────┤││2│91年12月│QX00000000│300,000元│15,000元││├──┼────┼─────┼──────┼─────┤││3│91年12月│QX00000000│165,000元│8,250元││├──┼────┼─────┼──────┼─────┤││4│91年12月│QX00000000│300,000元│15,000元││├──┼────┼─────┼──────┼─────┤││5│91年12月│QX00000000│300,000元│15,000元││├──┼────┼─────┼──────┼─────┤││6│91年12月│QX00000000│300,000元│15,000元││├──┴────┴─────┼──────┼─────┤││合計│1,665,000元│83,250元││├──┬──────────┴──────┴─────┴───┤│編號│營業人名稱(其他)│├──┼───────────────────────────┤│十三│謙沅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12月│QX00000000│114,285元│5,715元│乙○○│├──┼────┴─────┴──────┴─────┴───┤│編號│營業人名稱(其他)│├──┼───────────────────────────┤│十四│國豐企劃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12月│QX00000000│625,000元│31,250元│乙○○│├──┼────┼─────┼──────┼─────┤││2│91年12月│QX00000000│614,000元│30,700元││├──┼────┼─────┼──────┼─────┤││3│91年12月│QX00000000│586,000元│29,300元││├──┼────┼─────┼──────┼─────┤││4│91年12月│QX00000000│550,000元│27,500元││├──┼────┼─────┼──────┼─────┤││5│91年12月│QX00000000│525,000元│26,250元││├──┼────┼─────┼──────┼─────┼───┤│6│92年2月│RW00000000│765,000元│38,250元│乙○○│├──┼────┼─────┼──────┼─────┤或 游宏 ││7│92年2月│RW00000000│912,000元│45,600元│欽│├──┼────┼─────┼──────┼─────┤││8│92年2月│RW00000000│823,000元│41,150元││├──┼────┼─────┼──────┼─────┼───┤│9│92年6月│TW00000000│728,000元│36,400元│丙○○│├──┼────┼─────┼──────┼─────┤││10│92年6月│TW00000000│682,000元│34,100元││├──┼────┼─────┼──────┼─────┤││11│92年6月│TW00000000│695,000元│34,750元││├──┼────┼─────┼──────┼─────┤││12│92年6月│TW00000000│742,000元│37,100元││├──┼────┼─────┼──────┼─────┤││13│92年6月│TW00000000│746,000元│37,300元││├──┼────┼─────┼──────┼─────┤││14│92年6月│TW00000000│654,000元│32,700元││├──┼────┼─────┼──────┼─────┤││15│92年6月│TW00000000│772,000元│38,600元││├──┼────┼─────┼──────┼─────┤││16│92年6月│TW00000000│710,000元│35,500元││├──┼────┼─────┼──────┼─────┤││17│92年6月│TW00000000│671,000元│33,550元││├──┴────┴─────┼──────┼─────┤││合計│11,800,000元│590,000元││├──┬──────────┴──────┴─────┴───┤│編號│營業人名稱(其他)│├──┼───────────────────────────┤│十五│長毅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12月│QX00000000│625,000元│31,250元│乙○○│├──┼────┼─────┼──────┼─────┤││2│91年12月│QX00000000│724,572元│36,229元││├──┼────┼─────┼──────┼─────┤││3│91年12月│QX00000000│427,217元│21,361元││├──┼────┼─────┼──────┼─────┤││4│91年12月│QX00000000│511,200元│25,560元││├──┼────┼─────┼──────┼─────┤││5│91年12月│QX00000000│212,011元│10,601元││├──┴────┴─────┼──────┼─────┤││合計│2,500,000元│125,001元││├──┬──────────┴──────┴─────┴───┤│編號│營業人名稱(其他)│├──┼───────────────────────────┤│十六│宏宇文具印刷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12月│QX00000000│121,000元│6,050元│乙○○│├──┼────┼─────┼──────┼─────┤││2│91年12月│QX00000000│187,500元│9,375元││├──┼────┼─────┼──────┼─────┤││3│91年12月│QX00000000│165,740元│8,287元││├──┼────┼─────┼──────┼─────┤││4│91年12月│QX00000000│132,544元│6,627元││├──┼────┼─────┼──────┼─────┤││5│91年12月│QX00000000│152,510元│7,626元││├──┼────┼─────┼──────┼─────┤││6│91年12月│QX00000000│408,714元│20,436元││├──┼────┼─────┼──────┼─────┤││7│91年12月│QX00000000│171,215元│8,576元││├──┼────┼─────┼──────┼─────┤││8│91年12月│QX00000000│160,777元│8,039元││├──┴────┴─────┼──────┼─────┤││合計│2,500,000元│125,001元││├──┬──────────┴──────┴─────┴───┤│編號│營業人名稱(其他)│├──┼───────────────────────────┤│十七│奈米超晶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2年2月│RW00000000│515,000元│25,750元│乙○○│├──┼────┼─────┼──────┼─────┤或游宏││2│92年2月│RW00000000│658,500元│32,925元│欽│├──┼────┼─────┼──────┼─────┤││3│92年2月│RW00000000│654,200元│32,710元││├──┼────┼─────┼──────┼─────┤││4│92年2月│RW00000000│331,500元│16,575元││├──┼────┼─────┼──────┼─────┤││5│92年2月│RW00000000│425,100元│21,255元││├──┼────┼─────┼──────┼─────┤││6│92年2月│RW00000000│550,000元│27,500元││├──┴────┴─────┼──────┼─────┤││合計│3,134,300元│156,715元││├──┬──────────┴──────┴─────┴───┤│編號│營業人名稱(其他)│├──┼───────────────────────────┤│十八│順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2年2月│RW00000000│621,000元│31,050元│乙○○│├──┼────┼─────┼──────┼─────┤或游宏││2│92年2月│RW00000000│609,500元│30,475元│欽│├──┼────┼─────┼──────┼─────┤││3│92年2月│RW00000000│667,000元│33,350元││├──┼────┼─────┼──────┼─────┤││4│92年2月│RW00000000│593,400元│29,670元││├──┼────┼─────┼──────┼─────┤││5│92年2月│RW00000000│593,400元│35,650元││├──┼────┼─────┼──────┼─────┤││6│92年2月│RW00000000│655,500元│32,775元││├──┼────┼─────┼──────┼─────┼───┤│7│92年4月│SW00000000│416,250元│20,813元│丙○○│├──┼────┼─────┼──────┼─────┤││8│92年4月│SW00000000│372,500元│23,625元││├──┼────┼─────┼──────┼─────┤││9│92年4月│SW00000000│429,750元│21,488元││├──┼────┼─────┼──────┼─────┤││10│92年4月│SW00000000│393,750元│19,688元││├──┼────┼─────┼──────┼─────┤││11│92年4月│SW00000000│473,625元│23,681元││├──┼────┼─────┼──────┼─────┤││12│92年4月│SW00000000│495,000元│24,750元││├──┼────┼─────┼──────┼─────┤││13│92年4月│SW00000000│378,000元│18,900元││├──┼────┼─────┼──────┼─────┤││14│92年4月│SW00000000│400,500元│20,025元││├──┼────┼─────┼──────┼─────┤││15│92年4月│SW00000000│590,625元│29,531元││├──┴────┴─────┼──────┼─────┤││合計│7,909,400元│395,471元││├─────────────┼──────┼─────┤││116張│63,116,370元│6,302,047│││││元││└─────────────┴──────┴─────┴───┘附表二┌──┬───────────────────────────┐│編號│營業人名稱│├──┼───────────────────────────┤│一│嘉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6月│NA00000000│450,000元│22,500元│甲○○│├──┼────┼─────┼──────┼─────┤││2│91年6月│NA00000000│450,000元│22,500元││├──┼────┼─────┼──────┼─────┤││3│91年6月│NA00000000│515,000元│25,750元││├──┼────┼─────┼──────┼─────┤││4│91年6月│NA00000000│515,000元│25,750元││├──┼────┼─────┼──────┼─────┤││5│91年6月│NA00000000│450,000元│22,500元││├──┼────┼─────┼──────┼─────┤││6│91年6月│NA00000000│431,500元│21,575元││├──┼────┼─────┼──────┼─────┤││7│91年6月│NA00000000│431,500元│21,575元││├──┼────┼─────┼──────┼─────┤││8│91年6月│NA00000000│515,000元│25,750元││├──┼────┼─────┼──────┼─────┤││9│91年6月│NA00000000│515,000元│25,750元││├──┼────┼─────┼──────┼─────┤││10│91年6月│NA00000000│515,000元│25,750元││├──┴────┴─────┼──────┼─────┤││合計│11,090,047元│239,400元││├──┬──────────┴──────┴─────┴───┤│編號│營業人名稱│├──┼───────────────────────────┤│二│凱航企業社│├──┴───────────────────────────┤│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6月│NA00000000│4,500元│225元│甲○○│├──┼────┼─────┼──────┼─────┤││2│91年6月│NA00000000│35,100元│1,755元││├──┼────┼─────┼──────┼─────┤││3│91年6月│NA00000000│118,550元│5,928元││├──┼────┼─────┼──────┼─────┤││4│91年6月│NA00000000│385,650元│19,283元││├──┼────┼─────┼──────┼─────┤││5│91年6月│NA00000000│3,150元│158元││├──┴────┴─────┼──────┼─────┤││合計│546,950元│27,349元││├──┬──────────┴──────┴─────┴───┤│編號│營業人名稱│├──┼───────────────────────────┤│三│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6月│NA00000000│809,524元│40,476元│甲○○│├──┼────┼─────┼──────┼─────┤││2│91年6月│NA00000000│809,524元│40,476元││├──┼────┼─────┼──────┼─────┤││3│91年6月│NA00000000│809,524元│40,476元││├──┼────┼─────┼──────┼─────┤││4│91年6月│NA00000000│809,524元│40,476元││├──┴────┴─────┼──────┼─────┤││合計│3,238,096元│161,904元││├──┬──────────┴──────┴─────┴───┤│四│富陞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6月│NA00000000│5,500元│275元│甲○○│├──┼────┴─────┴──────┴─────┴───┤│編號│營業人名稱│├──┼───────────────────────────┤│五│統勝商標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6月│NA00000000│135,000元│6,750元│甲○○│├──┬────┴─────┴──────┴─────┴───┤│編號│營業人名稱│├──┼───────────────────────────┤│六│北巡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編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負責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91年6月│NA00000000│13,500元│675元│甲○○│├──┼────┼─────┼──────┼─────┤││2│91年6月│NA00000000│5,000元│250元││├──┼────┼─────┼──────┼─────┤││3│91年6月│NA00000000│5,000元│250元││├──┴────┴─────┼──────┼─────┤││合計│23,500元│1,175元││├─────────────┼──────┼─────┤││24張│15,039,093元│436,8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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