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0號
原 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禹旖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
被 告 恆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昌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 律師
魏啓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3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