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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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7號
附民原告 翁長雍
附民被告 王少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湖簡字第49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