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7號
附民原告  翁長雍
附民被告   王少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湖簡字第49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