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婷宇
被   告  陳聖傑陳一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請原告於期日前向本院聲明由法定代理人莫兆鴻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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