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家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家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續字第3號抗告人 蔡韋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旻芳蔡孟儒蔡碧芳蔡姝芳高玉間 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7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予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法官郭宜芳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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