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建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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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建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上字第26號上訴人泰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趙禹賢 律師被上訴人上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文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張維君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戴志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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