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更一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8號上訴人 曾炳彰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何宗翰 律師被上訴人 王永銘 訴訟代理人 蔡逸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均不爭執兩造間為合資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規定,上訴人於書狀中亦提及民法第677條等規定。上訴人主張所受損害部分,與民法第677條規定是否有關聯?是否影響本件損害賠償範圍?又上訴人係依民法第229條、第231條第1項規定而為本件請求,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遲未履行出資義務,致無法買受柬埔寨房地等語,若認不虛,則是否已造成兩造合資投資柬埔寨房地之合資契約目的已無法完成,而有類推適用民法合夥相關退夥規定之情形?若是,類推適用之效果為何?與上訴人本件依民法第229條、第231條第1項規定而為請求之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有無適用或類推適用之優先次序?以上均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2年8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王怡菁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