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凌晨零時許,在其台北縣樹林市○○路○○○號所開設之理髮店前巧遇乙○○,乙○○質問其是否叫甲○○;是否認識其丈夫 郭章界 (因乙○○耳聞其與郭章界有不正常關係),詎甲○○竟而因此出手毆打乙○○,致乙○○受有前胸擦傷、右手肘瘀血及右足瘀血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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