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5號
原告 陳怡郡
被告 宋芸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嗣改分114年度金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
法官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