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5號

原告 陳怡郡

被告 宋芸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嗣改分114年度金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

法官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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