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國小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朴國小調 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榮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納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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