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朴國小調 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榮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納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