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3號上訴人 鍾溪圳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被上訴人鼎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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