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05號聲請人 沈國中 相對人 劉含少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含少(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沈國中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沈國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劉含少(女、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相對人自幼即罹有中度智能障礙,雖屢經延醫診治均不見起色,已欠缺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能力,且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再聲請人沈國中及 沈桂玉 為相對人之子女,經相對人之親屬開會決議共同推舉為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沈桂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但如經精神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情形,僅達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能力尚有欠缺之程度,則請求法院變更為輔助宣告,並請求由聲請人擔任受宣告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宣告,亦為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第1項所明定。次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13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同意書、親屬系統
表、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身心障礙手冊等件在卷可憑。經本院於鑑定人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黃介良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法官詢問姓名、年籍、住所、與聲請人之關係等問題可以正確回答,能簡易回應金錢計算或思考判斷等問題,亦得自理三餐,但欠缺現實感及社會能力等;又經本院詢問醫師對相對人意思能力之意見,其鑑定意見略以:相對人自幼即有中度智能障礙,迄今其障礙情形均不能治療,相對人對於外界刺激較為遲鈍,判斷力、現實感及思考能力亦受到部份影響,以致於無法合理且適當的處理身邊事務,需他人協助方能避免其權益之損失,無法為完全意思表示,其認知、理解判斷能力有明顯障礙,僅能從事簡易日常生活交易,但無法親自管理自己財產,因相對人已為年長,縱接受治療,回復可能性仍低,基於相對人精神上有中度障礙之原因,對於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有必要給予協助,有達到「為意思表示或受意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等語(參本院101年4月16日訊問筆錄)。本院審酌前開訊問結果與鑑定人意見,認相對人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尚屬有間,惟相對人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基上,相對人仍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爰依聲請人變更輔助宣告之聲請,對於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
㈡末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且獲相對人之其他子女沈桂玉
之信賴,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在卷可憑,又聲請人沈國中同意擔任輔助人,此亦有本院前揭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是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沈國中任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沈國中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第624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輔助宣告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沈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