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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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珮茹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5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珮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 宏翊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翁鄭月 美」及「陳 美珠 」印章各壹枚,均沒收;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宏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印文叁枚、「翁 鄭月美 」印文叁枚、「 陳美珠 」印文貳枚及「陳美珠」署名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附表┌──┬───┬───────┬───────────────────┐│編號│犯行│所犯法條及罪名│宣告刑│├──┼───┼───────┼───────────────────┤│一│如犯罪│刑法第216條、│黃珮茹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事實欄│第210條之行使│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㈠所│偽造私文書罪。│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宏翊│││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翁鄭月美 」及「陳│││││美珠」印章各壹枚,均沒收;如本院一百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號卷第三十四頁所示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上,偽造之「宏│││││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翁鄭月」、「陳│││││美珠」印文各壹枚及「 李美珠 」署名壹枚,│││││均沒收。│├──┼───┼───────┼───────────────────┤│二│如犯罪│刑法第二百十六│黃珮茹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事實欄│條、第二百十條│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㈡所│行使偽造私文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宏翊│││示│罪。│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翁鄭月美」及「陳│││││美珠」印章各壹枚,均沒收;如本院一百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號卷第十一、十二頁所示│││││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及「委託書│││││」上,偽造之「宏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印│││││文貳枚、「翁鄭月美」印文貳枚、「陳美珠│││││」印文壹枚及「陳美珠」署名壹枚,均沒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