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鼎興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柒萬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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