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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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消債補字第1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孟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美姿~g2;附表一:
┌───────────────────────────┐│㈠~s2T84;「最近」~s1T6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95年間債務協商成立後已履行期數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s2T84;「繕本」~s1T64;,以利送達債權人。││(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正本」。│├───────────────────────────┤│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之「正本」。│├───────────────────────────┤│㈥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㈦預納郵費新臺幣3,30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陳報有無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若有││,並請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之法││院及其案號。│├───────────────────────────┤│㈡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㈢財產增減變動表。│├───────────────────────────┤│㈣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㈤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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