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銷合約法律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7號原告尚頤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崇銘 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 律師
吳玲華 律師複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被告英特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舒欣 訴訟代理人 陳致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銷合約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育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