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智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智易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信一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調偵字第273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信一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騰訊QQ代號「歲月如歌」之成年男子,均明知「星野希望」線上遊戲軟體係韓國YNK公司所有之電腦程式著作,並授權告訴人普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網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雷威公司)在臺灣發行,且享有上開線上遊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竟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2年4月間起,由代號「歲月如歌」等人擅自重製「星野希望」網路遊戲圖片、程式,並架設「【繁體星野希望】【半自立】高舉酒瓶歡慶中秋-希望私服-168遊戲私服論」(http:/www.168gamer.com/thred-00000-0-0.html)網站,以架設未經授權之私設伺服器(下稱私服),供不特定之玩家登入進行遊戲。先由代號「歲月如歌」等人將遊戲玩家登入端之程式未經授權加以改作,使欲上線之不特定玩家先重製安裝普雷威公司所提供之官方版客戶端軟體後,再至上開「【繁體星野希望】【半自立】高舉酒瓶歡慶中秋-希望私服-168遊戲私服論」網站重製下載經改作完成之私服專用登錄器,重製下載完成後,即可將遊戲登錄路徑改為進入私服之「星野希望」線上遊戲內,再由楊信一提供其不知情配偶 日珮蓉 所開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購買遊戲寶物或點數之玩家匯款結算金額使用,以此方式提供未經授權之私服遊戲程式公開傳輸予不特定玩家把玩上開網路遊戲,楊信一於玩家匯入款項後,收取金額不等之代收費用,並將餘款轉匯或交付給代號「歲月如歌」等人。嗣經普雷威公司人員於102年4月中旬上網發現,並匯款500元至日珮蓉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非法重製罪、同法第92條之非法公開傳輸、改作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