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56號
原   告  薛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提出書狀具體表明本件
訴訟之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
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再按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其上係記載主旨、說明
等內容,並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認定原告欲請求判決之訴訟標的及其
範圍為何。又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亦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265條規定以書狀載明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原告就
所請求之內容應併列明所用之證據,及該證據與原告之主張
有何關聯?如何證明原告有相關請求權利存在。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書狀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原
因事實(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相關法律條文及其原因事實)
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如未
依期於7日內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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