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羈押期間因舊疾疝氣腫大復發,約有一粒拳頭大,需要開刀治療,為此請求准予被告以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О八九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六О號),本院經訊問後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而被告上開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依法予以發監執行,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從而,被告既予以執行,即已未受有本院羈押之強制處分,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本院之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立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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