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14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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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6年度花小字第14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林麗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147元,及其中74,591元自民
國96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
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00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300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
費。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
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