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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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特別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劉貹岩 律師
相 對 人 高永琴 即台北市私立嘉恩老人養護所
代 理 人 俞兆年 律師
曾冠棋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119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本院96年度北簡字第11917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台
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並
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