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乙○○
甲○○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95年度北簡字第1834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並提出財政部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里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
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