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3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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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雄簡字第8395號
原   告 乙00000000
被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1年間,於台南市○○街○○○號開設夜線飲食店
一間,並於民國92年11月22日和中華警安保全股份公司簽訂
保全契約,約中明文規定,保全之項目包括防盜及防火,並
有約定若有遭竊或火災之情事,只要是非出於可歸責原告之
事由者,保全公司將賠償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整。而於
民國94年11月中原告所經營之飲食店發生大火,原告在火災
處理後向被告請求給付五十萬元整,但被告拒不付款,亦曾
多次要求被告出面處理,但被告仍拒不出面。
二、被告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一)依照台南市消防局消調字第9500115420號火災原因調查報告
書:
1.起火處之研判火流是由天花板一、二樓中間夾板(二樓第一
包廂西南端下方附近處)起燃。
2.起火原因研判:起火處位於一、二樓中間夾板二樓第一包廂
西南端下方附近處,且本起火戶為老舊木造建築物,歷經裝
修整建,其夾層內部有一些不明電源線,在缺少正常維護下
因過負載、或過熱、或接觸不良、或昆蟲、老鼠等動物咬破
保護絕緣層下引起火災之可能性大增。於一樓電源總開關呈
跳脫狀態,顯示火警時起火戶之電路呈通電狀態。綜上所述
,研判本按起火原因已無法排除因電源線老舊或維護不良造
成過負載而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二)依據雙方簽訂之保全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防護區內,因人
為疏失導致火災之損失屬不賠事項,此次火災事件之發生屬
電源線老舊或維護不良造成過負載而引起火災,明顯屬於人
為疏失。
(三)依據保全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防護區內未安裝本公司火災
偵測系統,或火災鑑定起火點不在偵測範圍者屬不賠事項,
據現場起火點研判,起火點距本公司所裝設之煙霧偵測器過
三米以上之距離,且現場因電線老舊及過負載導致火災,電
線因起或斷線,導致器材無法偵測火災及傳送信號。
(四)綜上所述,依據火場鑑識報告所判之事項及雙方合約條文,
被告無理賠之責。
三、兩造爭執事項:
(一)被告於火災發生時,有無疏於通報?
1.原告主張:(96年3月13日言詞辯論)
被告於火災發生時,並沒有通報,是客人打電話給原告,而
之後打電話詢問被告,被告還說沒有發生什麼事情,營業中
是我們應負責,但下班後應屬被告負責。
2.被告抗辯:(96年3月13日言詞辯論)
所裝的煙霧偵測器是無法偵測的,因為起火點是在天花板夾
層內,而煙霧偵測器是紅外線感應,必須是被煙霧遮蔽後才
會發報,因為造成電話斷線,所以當知道後已經造成不可收
拾的地步。
(二)火災發生原因是否可歸責於被告?
1.原告主張:(96年3月13日言詞辯論)
被告應有義務及責任通知及維護,當時也有照契約約定。
2.被告抗辯:
(1)依照火場鑑識報告,係因為對造的家電器材過載。(96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
(2)依照雙方合約,因人為疏失導致火災之損失屬不賠範圍,此
次火災是因電源線老舊或維護不良導致過度負載而引起,係
屬人為疏失但不為被告之責任。且依合約火災鑑定起火點若
不在偵測範圍內屬不賠事項,起火點距被告所裝設之煙霧偵
測器超過三米以上,電線因起火斷線,導致器材無法偵測火
災及傳送信號,故不可歸責於被告,被告無賠償之責。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原告所使用上開坐落台南市○○街○○○號開設夜線飲食店
,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22日與被告簽訂保全契約,保全
項目包括防盜、防火,該契約約定若有遭竊或火災之情事,
只要是非出於可歸責原告之事由者,保全公司將賠償五十萬
元整。而於民國94年11月中原告所經營之上開飲食店發生大
火,原告在火災處理後向被告請求給付五十萬元整,但被告
拒不付款,亦曾多次要求被告出面處理,但被告仍拒不出面
。業據原告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存證信函、台南市消防局
火災證明書各1份為證,並為被告所是認,堪信為真。
(二)次按本件所應判斷之爭執點係火災之原因為何?被告應否就
火災事故對於原告負責?第查,本件火災事故經原救災單位
台南市消防局調查結果認定如下:
1.該建物一樓內部裝潢指是上層部分燒失,下層則較完整,顯
示火流是由下往上燃燒;又檢視二樓第一包箱燃燒情形,發
現第一包箱各牆壁裝潢尚完整,僅靠西南端之沙發木材支架
有燒失現象;再檢視騎樓天花板及一樓第一包箱天花板燃燒
情形,發現騎樓天花板及一樓第一包箱天花板木板燒失處與
第一包箱西南端地板及下方木板牆燒失處是同一位置;是起
火處之研判火流是由天花板一、二樓中間夾板(二樓第一包
廂西南端下方附近處)起燃,再藉由易木板往上擴大燃燒。
2.起火原因研判:起火處位於一、二樓中間夾板二樓第一包廂
西南端下方附近處,且本起火戶為老舊木造建築物,歷經裝
修整建,其夾層內部有一些不明電源線,在缺少正常維護下
因過負載、或過熱、或接觸不良、或昆蟲、老鼠等動物咬破
保護絕緣層下引起火災之可能性大增。於一樓電源總開關呈
跳脫狀態,顯示火警時起火戶之電路呈通電狀態。綜上所述
,研判本件起火原因已無法排除因電源線老舊或維護不良造
成過負載而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此有台南市消防局95年
11月30日南市消調字第9500115420號函附火災原因調查報
告書1份在卷可稽。
(三)依據雙方簽訂之保全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防護區內,因人
為疏失導致火災之損失屬不賠事項,此次火災事件之發生屬
電源線老舊或維護不良造成過負載而引起火災,明顯屬於人
為疏失。
(四)依據保全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防護區內未安裝本公司火災
偵測系統,或火災鑑定起火點不在偵測範圍者屬不賠事項;
本件據現場起火點研判,起火點距本公司所裝設之煙霧偵測
器過三米以上之距離,且現場因電線老舊及過負載導致火災
,電線因起或斷線,導致器材無法偵測火災及傳送信號。
(五)依據火場鑑識報告所判斷之起火原因、責任歸屬及雙方合約
條文,本件應屬原告所有上開建物電源線老舊或維護不良所
致,且火災鑑定起火點不在偵測範圍者屬兩造所簽訂前揭保
全服務契約書不賠事項,被告自無須負理賠之責,原告前述
請求,尚嫌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六、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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