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賜龍
郭淑萍右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蘇雅慧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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