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О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七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六三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所犯的案件,均毫無隱瞞的主動坦承並交待清楚。聲請人為家中之獨子,因觸法而未能分擔家計,甚感難過,希望交保候傳,將家中安置妥善,且如獲准交保,亦必隨傳隨到,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涉犯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於短短一個月內連續搶奪被害人達五次之多,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裁定羈押,茲經法官訊問後,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林明洲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