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О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二、經查,被告確因上開案件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二萬元保證,嗣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後,聲請人迭以傳票分別通知被告、具保人應到案執行,而被告業分別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由其母親代為收受、同年十月七日親自收受而合法送達,具保人部分則係分別於同年九月十六日、十月七日由與其同居之人代為收受而合法送達,皆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命警拘提被告到案執行,警於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前往拘提無人在家,於同年月三十日前往拘提亦無人在家,經詢問鄰居表示許久未見被告而無效果等情,此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送達回證、該署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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