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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