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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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重利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以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併科罰金三萬元,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七月二日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八十八年十二月間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