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丁○○
丙○○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塭瑞鳳 律師被告戊○○被告己○○○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二四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二、本件被告 謝灝鑫 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彭政章法官林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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