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 右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惠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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