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85號

原告 趙展群

被告 彭宜銘

上列被告因被訴毀損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黃翊雯

法官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賴瑩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