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85號
原告 趙展群
被告 彭宜銘
上列被告因被訴毀損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黃翊雯
法官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賴瑩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85號
原告 趙展群
被告 彭宜銘
上列被告因被訴毀損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黃翊雯
法官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