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19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清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清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909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怡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