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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