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違反漁業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八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五八九號判決主文第一項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五八九號(原偵查案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六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六年七月二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再犯違反漁業法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七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撤回上訴確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