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216號債權人 楊梓彤 債務人 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79,65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0216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100年4月8日│258,000元│AA0000000│100年11月1日││1│││││├─┼───────────┼───────────┼───────────┼───────────┤│00│100年3月30日│413,000元│AA0000000│100年10月27日││2│││││├─┼───────────┼───────────┼───────────┼───────────┤│00│100年4月8日│129,000元│AA0000000│100年11月1日││3│││││├─┼───────────┼───────────┼───────────┼───────────┤│00│100年3月30日│118,000元│AA0000000│100年11月1日││4│││││├─┼───────────┼───────────┼───────────┼───────────┤│00│100年3月31日│63,500元│AZ0000000│100年11月1日││5│││││├─┼───────────┼───────────┼───────────┼───────────┤│00│100年4月7日│128,500元│AA0000000│100年11月1日││6│││││├─┼───────────┼───────────┼───────────┼───────────┤│00│100年4月1日│640,500元│AA0000000│100年11月1日││7│││││├─┼───────────┼───────────┼───────────┼───────────┤│00│100年3月30日│512,400元│AZ0000000│100年11月1日││8│││││├─┼───────────┼───────────┼───────────┼───────────┤│00│100年4月7日│642,500元│AA0000000│100年11月1日││9│││││├─┼───────────┼───────────┼───────────┼───────────┤│01│100年4月1日│192,150元│AA0000000│100年11月1日││0│││││├─┼───────────┼───────────┼───────────┼───────────┤│01│100年3月30日│128,100元│AZ0000000│100年11月1日││1│││││├─┼───────────┼───────────┼───────────┼───────────┤│01│100年3月31日│254,000元│AZ0000000│100年11月1日││2│││││└─┴───────────┴───────────┴───────────┴───────────┘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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