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559號
原   告  陳志明
被   告  邱柏元
       邱秋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參見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一紙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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