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41號原告 王燦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欽珠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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